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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微波泄漏的标准

2016-3-3 16:55:24      点击:

随着微波炉与工业微波设备的不断普及,更多的人希望能进一步了解这项加热技术的科学性质,去除疑虑。一直以来,欧美和前苏联所制定的安全标准间相差1 ~ 2个数量级,这反映了他们在研究微波对人体影响结果上的争论。

美国所制定微波辐射强度安全标准理论的基本观点是Schwan提出的:

1) 微波对肌体的影响主要是微波的热效应。

2) 微波辐射强度小于10mW/cm2时,不会引起受辐射的人体温度升高。

经过实践后,1982年美国国家标准研究所(ANSI)颁布新的微波辐射安全标准f/300 mW/cm2。其制定依据是从不超过机体组织吸收比(SAR)阙值0.4W/kg为原则。使用此标准的还有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

前苏联所制定的微波辐射强度标准的观点是:以动物实验中对动物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功能障碍的阙值强度,以及长期暴露在有可能泄漏微波环境中临床症状的强度为依据的。其观点的出发点与美国的完全不同,属于以微波的非热效应为理论基础的,重点在于微波非热效应对动物机体的植物性神经系统活动影响。使用此标准的国家有原波兰、捷克、保加利亚等国。

我国的微波辐射职业卫生标准研究工作起步较晚,基本上参照国外的研究和实行情况。并于1979年由卫生部和四机部联合颁布《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规定受微波辐射强度为50 μW/cm2,(以每天暴露6H计算)。超过时间界限者,日最大允许量为 300μW*h/cm2;不足者为日最大允许量不大于5mW/cm2 。1983年修订标准为:受微波辐射强度不变动,但将每天暴露时间的界限改为8h, 即日最大允许量为400μW*h/cm2。同时还按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 考虑微波的生物效应,对脉冲波日最大允许计量为250μW*h/cm2。

 2) 某些工种,仅是肢体受到微波辐射的,与全身受到辐射的情况相比,其日最大允许剂量可比全身受辐射剂量大10倍。

 3) 与固定方向微波辐射相比,非固定方向微波辐射(如转动天线的微波辐射)在同等条件下,其允许强度可比固定情况大一倍。

正常情况下(指非事故状态)人体对上述规定的微波辐射剂量是可以承受的,人体有热调节机能,可使受到微波辐照部位不致于多积累热量而达到受伤害的地步。

另一个方面,从保证设备安全性来说,对微波加热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抑制微波泄漏是一个重要的技术指标。应尽可能采取安全措施来控制微波泄漏,例如,使用炉门联锁装置;在连续输送式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出入料口,加装微波漏能抑制器,将微波泄漏量降至允许范围。我国规定家用烹饪微波炉或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微波泄漏量为:在距离设备5cm处,微波功率≤5 mW/cm2,(2450MHz)和微波功率≤1 mW/cm2(915MHz)。